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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文章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1-10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名称由“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WuHan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变更为“China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需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同时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本次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2月22日以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六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公司是专业从事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涵盖通信网络规划设计、网络建设、网络维护、网络优化与计算机信息化系统集成,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大电信运营商为主,同时为中国铁塔、南水北调、中能建、葛洲坝等大型企业与政府提供专用通信与信息化服务。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体现公司跨地域发展的现实情况,提高公司品牌辨识度,经研究决定变更公司名称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英文名称为“China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

      公司已就名称变更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征求工商部门意见,已通过名称变更预核准。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变更需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名称由“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WuHan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变更为“China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需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同时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就上述《公司章程》变更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

      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公司拟于2019年3月13日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49号阳光大酒店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已于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具有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同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函;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贝斯特集团4楼会议室(三)登记时间 2019年3月11日,14:00-17:00。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3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